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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交通厅文件 发布日期:2010-01-15

   为利用我省公路客运班车行李舱和客运站现有行包运输管理条件,为非旅客同行货物提供安全、快捷、方便、及时的服务,根据《价格法》、《汽车运价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于2001年制定了公路客运站开展货物运输有关服务收费标准,在长春市范围内试行。
   随着省内外多条高等级公路的贯通,大吨位货仓高级客车的大量投入,开通区域越来越广泛,要求客运快件业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为加快我省物流的发展步伐,促进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业健康发展,维护快件托运人、代办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公路客运站货物运输服务收费内容做部分修改,转为正式标准,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和价格监督部门要加强客运站快件运输服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纠正,并将检查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
   公路客运站快件货物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一、综合服务费及市场短途送、取货费
1. 综合服务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内及10公斤(含200公里和10公斤,下同)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15元。10公斤以下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20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下几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3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费成本,每吨公里加收2元运费。
   有价货物运距在500公里以上及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50元。10公斤以上的按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每吨公里加收2元费用。
   无价货物10公斤以内的每件收取综合服务费20元。10公斤以上的每超过10公斤加收1元服务成本费,加收1元运费。
   以上综合服务费收入50%为承运人服务费,15%为接站方服务费,35%为始发站方服务费。加收的服务成本费和运费收入分别为始发站和运输方收入。
   运输方服务费包括运费。
   接站方服务费包括落地理货费、卸车费、站内入库倒运搬运费、仓储费。
始发站方服务费包括站内入库倒运搬运费、装车费、仓储费、单据费、包装费、税费、保险费、广告费、信息费、服务代理费。
2. 市内短途送、取货费。
   始发站按照永和需要发送的市内短途取货费和接站方按用户要求发生的送货费,均按两公里以内的平均每10公斤收取3.5元,每增加0.5公里加收1元。
二、快件货物每件一般不超过20公斤,超重货物(不含整件货物)按每20公斤为一件计收综合服务费。
   同一货主发往同一路线、同一接收人的若干件同一货物,如每件不足20公斤时,可按每件不超过20公斤折算计收综合服务费。
   轻泡货物按每0.003立方米折合1公斤计算,整件货物按《吉林省公路汽车旅客运价规则》(吉交运联字[1989]368号)第29条有关计件行包规定执行。
三、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按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988]交公路字201号)第74条规定执行,对有价货物需要办理保险业务的,按保险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货物保险金。
四、客运站在开展快件货物运输时,应将旅客自理行包的快件货物运输区分开,严禁将自理行包与快件货运一样受理。
开展公路客运快件运输服务, 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要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程序进行,保证服务质量,并要在办理快件运输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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