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日期:2020-05-08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国办发〔2017〕27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有关规定,规范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运协信息〔2019〕12号附件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7-2018年)》(国办发〔2017〕27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有关规定,规范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吉林省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行业专家等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效补充。组织和个人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有关生产、经营、研究、检测、认证和采购等活动,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与贯彻。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基本原则: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符合国家产业、行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四) 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五) 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 满足保障道路运输车辆、设施设备、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 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八) 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
(九)不能有妨碍市场竞争的条款。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本会负责。
第六条 本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双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的国际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本会牵头成立“团体标准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会秘书长担任。“团体标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团体标准计划,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标准批准发布、标准化工作决策等工作,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内设机构信息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协调、组织、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聘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校、科研、相关企业、社会组织推荐的专家参与标准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条 吉林省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声明公开、实施、复审。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顺序执行。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标准编制单位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并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并报本会。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本会对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填写《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三条 编制单位按立项要求,组织运输企业、科研、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有能力的人员成立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共同编写团体标准。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 《标准化工作导则》与GB/T 20004《团体标准化》、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有关标准制修订的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 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
(三)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
(四)主要试验验证情况和预期达到的效果;
(五)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
(六)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七)废止现行团体标准的建议;
(八)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等。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编制单位完成标准草案后,经充分讨论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本会下发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征求意见,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的回复期限不少于30日。
编制单位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3)。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本会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审查工作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形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当由研发、运输生产、行业管理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含5人,奇数),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道路运输行业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直接参与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编制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本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内容应包括:
(一)团体标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团体标准中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团体标准中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团体标准中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团体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 等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填写《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计算审查意见汇总表》(见附表4),并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见附表5)。
(二)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至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审查材料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回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会议审查和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团体标准技术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客观和公正,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技术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审核结论可以作为协会批准发布实施团体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后,由标准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本会复核后由本会存档。
报送文件包括:
(一)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三)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五)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六)团体标准送审稿;
(七)团体标准审查会意见汇总表;
(八)团体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
(九)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十)团体标准报批稿。
本会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由本会发放编号,对不符合团体标准编写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
第七节 编号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按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统一为“T/”)、社会团体代号(统一为“JLYSXH”)、团体标准顺序号(从“1”开始)和年代号(即团体标准发布实施的年代号,如“2018”)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吉林运输协会简称缩写为大写字母组成。编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八节 发布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我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审定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本会存档。团体标准由本会统一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九节 复审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有定期复审与申请复审两种形式,由本会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起草人)及科研、运输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成立工作组,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二条 定期复审是指在团体标准发布并实施满3年后,对团体标准进行的复审。
申请复审是指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对团体标准进行的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运输行业发生了其他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经过复审后应给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复审结果由本会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节 知识产权及其他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 涉及专利的处置,按照《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作为所指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1.《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2.《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3.《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4.《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意见汇总表》;
5.《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审查会会议纪要》。
附表1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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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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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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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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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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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或修订 |
¨制定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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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 |
¨客运 ¨货运 ¨ 维修 ¨出租 ¨驾校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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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 |
(印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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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起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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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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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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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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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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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及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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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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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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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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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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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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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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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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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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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标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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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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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的目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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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的必要性 |
标准化对象的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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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准的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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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标准的迫切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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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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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的可行性 |
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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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对各项目的研究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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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单位所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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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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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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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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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编号及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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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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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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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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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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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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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运输协会审批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表3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标准条文号 |
意见内容 |
提出单位(专家) |
处理意见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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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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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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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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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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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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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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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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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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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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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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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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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计算审查会意见汇总表
标准名称: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序号 |
标准条款号 |
意见和建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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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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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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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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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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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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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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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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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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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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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长签字:
附表5
吉林省运输协会团体标准计算审查会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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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单位及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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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日期 |
年 月 日 |
审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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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及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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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所属单位名称 |
职务 |
表决意见 |
签字 |
联系电话 |
|
通过,不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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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结论(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团体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团体标准中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团体标准中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团体标准中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团体标准编写与《标准化规则导则》GB/T 1等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六)是否经查询,团体标准中所引用的标准为现行有效版本; (七)协会实施该团体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八)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 (九)该团体标准是否可以批准发布和实施; (十)专家组承诺对以上审查意见负责。 专家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后应附专家成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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