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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 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2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道路客运企业收益大幅下降、防疫投入成本增加,经营面临巨大压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为道路客运企业纾困解难,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通知,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落实国家既有支持政策

    落实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将免征客运企业客运收入增值税、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延长亏损道路客运企业最长结转年限、道路客运企业贷款展期或续贷、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等各项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惠企政策在行业内落地。

     落实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道路客运企业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或缓缴,减轻疫情对道路客运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稳定道路客运行业就业。

    落实营运车辆保险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银保监部门指导道路运输协会和道路客运企业主动对接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采取双方或者多方协商的方式,通过延长保险期限、续保费用抵扣等方式,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营运客车保险费用。

    积极出台地方扶持政策

    推动建立疫情防控补贴补偿帮扶机制。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道路客运企业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执行的应急运输任务给予合理补偿,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汽车客运站购买测温设备、口罩、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支出给予专项补助,并通过设立专项帮扶资金、进行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对冲疫情影响,加快恢复自身活力。

    积极出台行业发展扶持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政策、资金、项目支持,推动道路客运经营者、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帮助道路客运企业渡过难关。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省内定期定线运行的客运班线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

    参考借鉴相关省份扶持经验做法。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借鉴学习辽宁、黑龙江、云南等省份支持道路客运企业的经验做法,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通过设立专项帮扶资金、进行贴息补助、设立以奖代补资金、减免服务管理费用、落实金融税收保险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道路客运企业对冲疫情影响,加快恢复发展。

    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负担

    鼓励减免运维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对接协调有关部门,鼓励相关平台服务商免收或降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客运企业卫星定位系统、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等运维服务费用,鼓励相关充换电服务商适当降低新能源客车充换电服务费用。

    鼓励降低承包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道路客运企业统筹考虑企业发展、从业人员收入和行业稳定,加强与从业人员沟通,鼓励相关企业采取减免承包经营费、企业管理费等措施,切实减轻从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客运从业人员负担。

    优化疫情期间管理服务

    开辟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客运业务网上办理,简化办理流程,确保办理事项快速办结。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

    延长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期限。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停班情况,在原许可的基础上适当延长道路客运班线和包车经营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停运时间不纳入连续停运时间,由此造成的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不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推进行业转型升级

    提升客运站增值服务能力。客运站经营者可在不改变客运站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客流变化和市场需要,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服务功能,实现传统客运站向集车站、商贸、旅游集散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设施转型,实现站商融合。支持乡镇客运站向乡镇综合运输服务站转型,鼓励在不改变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招标、委托管理、以商养站等方式开展日常维护。

    支持道路客运新模式新业态有序发展。推动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道路客运企业通过调整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增设停靠站点等方式开行景区直通车,积极开发“车票+门票”“车票+门票+宾馆”等运游融合服务产品。鼓励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服务,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日发班次,在客运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根据乘客需求自主设置停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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