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输协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运输协会”)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保证协会日常工作正常运转,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利息、业务活动与服务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副会长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二)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鉴于本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行业协会,本会会员可以采取捐赠等多种形式支持协会工作。
第四条 缴纳会费采取通过银行转账和直接支付支票或现金等方式,由协会开具正式票据。银行账户名称:吉林省运输协会;开户银行:光大银行长春亚泰大街支行,账号:35950188000054017,支付支票和现金可到省运输协会财务部门缴纳。
第五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会费。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缓缴或减免。
第六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依照本会《章程》可以酌情缓缴或减免。
第七条 省运输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支出。具体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经费;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学习资料及培训经费;
(四)行业调研及课题研究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福利、社会保障、差旅费、培训等费用;
(六)各专业委员会的补助经费;
(七)聘用专业人员、专家的劳务费;
(八)宣传出版及文体活动经费;
(九)政府无经费委托的工作经费;
(十)行业公益事业经费;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及修缮费;
(十二)为保障正常工作经会长办公会批准的其他必要经费。
第八条 省运输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建立收支明细账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会费收支情况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需提交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运输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6日起开始实施。